法治在线丨AI变脸、变声可触犯法律。法律的边界
发表时间:2025年10月17日浏览量:
在我国,人工智能融入千行百业、走进千家万户。随着各行业智慧升级的不断推进,也给工作、教育、人的改变带来了巨大的好处。
然而,一些人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一些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产品时,未能准确认识违法行为的法律界限,造成他人权益受到侵犯。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涉及人工智能侵权的典型案例,包括人工智能合成名人声音推销商品、人工智能将名人改造为虚拟虚拟伴侣等。
北京网信办发布人工智能违法典型案例
人工智能的商业滥用
合成明星声音“带货”
斯李女士是大学教授在教育和育儿领域具有高度洞察力和影响社会的能力。 2024年,他在一家销售教育书籍的网店里,发现很多视频显示他在宣传某公司销售的许多家庭教育书籍。
图像在他自己身上,声音似乎在他自己身上,但李女士说,他拍这个视频从来不是为了推进这本书。仔细一看,他发现视频中的自己的形象是真实的,但那是他公开演讲和其他场合授课的视频。 TheVoice并不是他的真实声音,而是用人工智能合成的与他的声音非常相似的声音。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严军:因为李女士的视频,还有和他很像的人工智能合成声音,会让我们观众以为这个视频是李女士录制的,这就是李女士推荐的这本书。
原告的权利保护
起诉对方侵犯拍照权和发言权
李女士认为,涉案文化传媒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其人格、专业背景和社会影响力来吸引关注、增加交易机会,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图书销售商对涉案视频的发布承担道歉、赔偿等酷刑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承认他们利用李女士的视频和人工智能合成语音进行图书销售,但认为该视频并没有损害李女士的声誉。李并没有意识到这对他造成的伤害。
未经授权使用原告图片及AI变声
因破坏罪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未经李女士许可,大量使用李女士的图片及人工智能合成语音,故发布涉案视频构成对李女士权利和声音权的侵犯。李。
破坏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赔偿12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表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审查和注意职责,应就发布违规视频的行为向视频发布者共同承担严重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向原告李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强化商户主体责任
促进人工智能向善的形成
法官介绍,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名人的声音被“克隆”并用于造假目的,已变得难以辨别。真假难辨,造成声音违规现象普遍存在,很容易让消费者迷失。
在商户委托视频发布者承运货物的法律关系中,商户不能以“被动配合”或“不参与劳动”为由排除其责任,并没有未尽到其看护作用。商家应对带货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将商家的首要责任结合起来,控制人工智能探空的干扰,推动人工智能和深度合成技术的向上发展。
制作名人的伴随照片侵犯了哪些权利?
安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款移动会计软件的开发商和运营商。在软件中,用户可以创建自己的“AI包含的人”,设置同伴的名字和头像,并设置与同伴的关系,比如女朋友d 和女朋友、兄弟姐妹、母亲和孩子等。
设置人物关系
AI角色与自然人高度相关
他是著名主持人、演员,也是知名公众人物。通过该软件的大量用户,他被设定为具有AI的角色。用户还上传大量HE的照片来设定头像和人物关系。被告利用算法的扩展,根据关系设置对“他”同伴进行分类,并将该角色推荐给其他用户。
他起诉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未经授权创作、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
侵犯人格权
庭审后,法院根据被告的软件功能和算法进行设计,用户使用姓名和图片创建虚拟人物,创建互动合作关系。rpus素材,并将其姓名、照片、性格特征等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形成虚拟形象。同时,用户可以与AI角色建立虚拟的身份关系,互相设定任意条款,并通过制作语料库素材来“训练”角色,使AI角色与真实的自然人产生极大的相关性。上述未经她许可的使用方法侵犯了她的个人尊严和个人独立利益,并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20.3万元。
出色地参与提供侵权内容
技术提供商也有责任
法官介绍,自然人及其虚拟形象的人格权,以及未经许可而创作、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权利,构成侵权。侵犯自然人权;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显着参与违规内容的生成和提供,则其不再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而应将洗衣G作为内容的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
使用AI软件恶搞、毁坏他人照片属于违法行为!
AI照片修图软件简单易用,可以让人们根据自己的审美对图片进行各种处理。它们产生的脂肪是较薄的还是黑白色的并不重要。但是,如果一个人使用AI照片修图软件对他人的照片进行破坏或破坏,并且部署了这种转折点,则可以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原告程女士与被告孙先生的关系,摄影群的其他成员交流微信。被告孙某在没有程女士的情况下,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将程女士的正常照片作为微信头像,制作出一张女性胸部裸露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发送至摄影交流微信群。在原告程女士多次制止后,被告孙某继续胡言乱语,并利用AI软件将程女士再生。
程女士认为,被告日向群组和私信发送的涉嫌违规照片可被认定为其本人形象,且这些照片含有严重的性暗示和故意破坏行为,降低了其社会分析度,对其照片权、名誉权和一般权利构成侵犯。据此,请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及其他经济损失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违规照片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程女士的微信头像图片,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形成。微信群成员通过人形特征和群内聊天背景,将侵权图片的被告人识别为原告。因此,被诉发布团队构成了对原告图片权的侵犯。被告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在裸露女性乳房的图片中生成了原告穿着考究的微信头像,引发了微信群中对原告的不当讨论。这客观上导致了对另一人nG原告的粗俗审查,形成了对原告权利和名誉权的侵犯。以私信形式发送给原告的暴露衣服、身体变形的照片也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产生了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法庭最终判决:《太阳报》公开连续48小时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向程女士道歉的声明,并发布书面道歉信;他为安抚女士的精神伤害付出了代价。程纳1元。目前,已作出判决。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成祖: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确实给我们的生活、日常活动带来了很大的舒适。那么,我们的技术使用者AI在使用AI工具时应该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和内容必须遵守公众和良好习惯,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犯他人人格权。
中国短视频博主画风深沉 被人“AI换脸”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日趋成熟。 “AI换脸”其实并不难,甚至成为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不过,在使用AI换脸时,应该严格遵守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其他个人信息权利。
司廖女士是一位时尚短视频博主、汉服模特。他在东区拥有大量粉丝。顺便说一句,她发现在一家科技文化公司运营的换脸换装应用程序中,出现了一些与她妆容和服装相同的视频。用户可以使用面部交换。该软件只需要一张图片即可推广该应用程序。照片、自动识别和更换Fusion Fusion,用户在支付会员费后即可解锁所有换脸功能。
廖女士认为,文化科技公司侵犯了其形象和个人信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向他致歉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被告认为未处理原告信息不构成侵权。
然后科技文化公司asasAdmissing认为,其平台上发布的视频均来自合法资源,人脸特征并非原告本人,因此并未侵犯原告的图片权。此外,涉案软件中使用的“换脸技术”实际上是由第三方提供的。被告没有处理原告的个人信息,没有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未提交证据,法院对被告关于模板视频系用户上传的说法不予相信;涉案变更软件运营商为被告,因此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本案中,即使被告使用了原告的videoG制作视频模板,也没有使用原告的严厉程度。相反,它取代了原告的面部特征技术手段。化妆、发型、服装、灯光、镜头转换等元素。被替换视频中公众所识别的主题是局外人,而不是本案的原告。同时,被告向用户赠送视频模板的行为,也没有被劝阻、劝阻,也没有原告的照片。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图片权的侵犯。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孙明喜:我们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是他使用了深度合成技术。通过对比音乐、化妆、服装、发型等,我们可以确认视频K中原告出现的地方。但在以这段视频为模板之前,他就已经对人脸进行了这样的替换,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将人脸与原告原来的人脸结合起来。
法院的结论是,这构成了对原告信息个人权利的侵犯。
凑rt认为,尽管被告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权益产生侵犯,但被告在使用该模板的过程中,采集了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视频,并将视频中辩护人的人脸替换为第三人的人脸图片。当用户使用软件换脸时,合成过程需要通过ng算法将原始视频中的一些面部特征、表情等特征融入到新的静态照片中。上述过程涉及原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评价等,属于对原告个人信息的处理。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信息,从而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孙明熙:《互联网信息安全法》颁布后确定个人信息权益我们的民法典。我们的新型人格权益,我们的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信息都规定了个人信息权和利益权。我们说,正确的图片将通过认可我、我的个人荣誉和其他利益的其他人来解决我们的表型社会利益。那么,个人信息的权利更有可能针对数字环境,这是个人权益的保障。当在这个数字空间中被证明,在未经个人许可或没有其他法律因素的情况下处理我的个人信息时,仍然构成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制作的视频,侵犯他人创作成果。由于原告廖女士是唯一涉案视频模特,并非视频权利人,因此视频权利人应单独提出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科技文化公司向原告廖女士致函致歉,并为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思想损害抚慰金。目前,正在审理中。
(央视记者 纪成海 李志贵) 
